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济南开展三年行动锁定四大领域

搜狐焦点济南站 2021-11-01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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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济南成立市区两级工作专班,推进三年整治行动工作。10月28日,济南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与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全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动员会,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接下来济南市将锁定房地产市场开发、房屋买卖、租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领域,重点查处房地产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济南成立市区两级工作专班,推进三年整治行动工作。10月28日,济南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与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全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动员会,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接下来济南市将锁定房地产市场开发、房屋买卖、租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领域,重点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在动员会上,住建主管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会,向各企业传达了《济南市关于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相关方面还提出,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重点关注自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对企业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干扰,并做好预防工作。

根据《通知》,三年整治行动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租赁和物业服务等行为。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严查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常见问题突出,弄虚作假骗取竣工验收备案,教育、民政、卫健、商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未与商品房同步交付等八种情形。在房屋销售中,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或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诱导购房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或承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等九种情形予以严查、处理。

为维护住房租赁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严查住房租赁企业未备案开展业务、克扣租金押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进行“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等九种行为。在物业服务领域,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六种行为进行严查。

市区两级工作专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2021年11月12日前为自查阶段,企业应主动解决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未及时上报或虚报瞒报,一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进入实地检查阶段,发现企业自查阶段业已存在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解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整治规范过程中,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约谈、公开通报、限制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限制预售资金使用、列入企业资质审查重点审核、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重点审核、列入企业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同时向物价、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在此次整治规范活动中开展整治行动不配合、群众投诉较多,顶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1.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并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落实,未对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委托沉降观测等质量检验检测,暗示责任单位违反强规强条,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常见问题突出的;

3.装饰装修工程未落实实体样板、交接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弄虚作假,骗取竣工验收备案的;

4.交通、教育、民政、卫健、商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未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

5.承接查验时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到位,交付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房屋买卖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购买其他产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收取或变相收取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定款项的;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的;

2.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备案开展业务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的;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

3.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的;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收取的全部费用未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收取费用或收取其它未标明的费用的;

4.诱导购房人规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或承诺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5.销售现场公示项目不到位、不齐全,或者公示不清晰、不真实、未及时更新;

6.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至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不及时为购房人办理网签的;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采用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住房租赁

1.住房租赁企业未备案开展业务;

2.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3.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4.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5.进行“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6.不如实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

7.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8.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业服务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按合同约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维护;

2.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停车管理、公共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3.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4.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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