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车位必须同步销售”?山东省住建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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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427号提案的答复》,披露了山东省住建厅答复委员提出的“关于强化对商品房附属车位销售管理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记者注意到,针对“明确规定商品房和车位必须同步销售”的建议,山东省住建厅表示,据了解,部分开发企业为促进项目整体销售,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时,选择先销售商品房,后期根据房屋销售情况再确定车位销售方案的销售模式,对于入住率较高、停车需求量大的项目,开发企业确定车位价格后,业主只能被动接受或选择不购买。从这个角度看,商品房和车位同步销售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目前不适合以行政手段强制规定“商品房和车位必须同步销售”。
山东省住建厅表示,考虑到该条建议具有现实需求,下一步将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研,在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时,对该条意见进行论证。
此外,针对委员提出“政府对开发商销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议,山东省住建厅表示,《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图,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商品房车位的销售价格均未列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关工作建议的函》中明确,地方修订定价目录时,原则上不新增定价项目。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因此,当前形势下,不适宜将开发商销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答复提到,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国家部署,适时启动山东省定价目录修订工作,对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形成自然垄断、社会反映强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确有必要纳入目录管理的,将充分论证,并征求行业、社会公众的意见,明确定价方式。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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