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高拟罚25万元!车位只售不租等着挨罚,济南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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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日益紧张,想租个车位,却被开发商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以后再有这种现象将等着挨罚!1月4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来源:新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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