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注意!业主装修垃圾拟分类投放,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费用

搜狐焦点济南站 2021-11-01 0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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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28日,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与垃圾分类工作接轨,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

10月27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28日,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与垃圾分类工作接轨,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清运装修垃圾为由收费

业主搬新家,装修少不了。随之而来的是装修垃圾的处理日益成为社会关心的话题。草案修改稿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装修内容、施工时间、施工期限、垃圾清运处置、设施设备安装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装修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人员应遵守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和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均不得以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为由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业主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质保期内新建物业拟设房屋售后服务中心

商品住宅作为特殊的商品,建立健全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已成为共识。草案修改稿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内容,指导购房人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或者移装的共有部分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建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维保单位的名称、维保联系人和维保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的房屋售后服务中心,用于处理建设遗留问题和接受业主报修。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报修诉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三十日内维修完毕。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收。建设单位交付房屋时,应当督促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业主进出催收物业费

现实中,当物业费缴纳达不成共识,物业服务人一旦采取不理性的方式催收,往往激化矛盾。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除了对物业费收取做出规定,草案修改稿还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挪用、侵占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出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出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少有服务手段。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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