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市上调2018年较低工资标准 都涨了多少?

济南楼市前沿 2018-04-26 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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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与失业人员、带薪休假劳动者、医疗期员工等人员的收入紧密相联,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自治区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后的月较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

 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与失业人员、带薪休假劳动者、医疗期员工等人员的收入紧密相联,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自治区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后的月较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较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较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调整后的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江西月较低工资标准较高上调150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西藏较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和16元/小时。其中,月较低工资标准较前次标准上调250元。

  广西月较低工资标准较高上调2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月17日发布通知,对较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广西月较低工资标准分3档。其中,一类地区为1680元,上调280元;二类地区1450元,上调240元;三类地区1300元,上调215元。

  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地区为16元,二类地区为14元,三类地区为12.5元。

  上海月较低工资标准上调12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月16日发布《调整本市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较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月较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

  同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较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较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云南月较低工资标准较高上调170元

  4月17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山东省月较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201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上线11%、基准线7%、下线3%。

  山东省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月较低工资标准也分为3档,分别为1810元、1640元和1470。据此计算,2018年3档月较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00元、90元和80元。

  广东、四川、安徽也将上调

  公开资料显示,除上述8省市外,如相关政策无调整,广东、四川、安徽较低工资标准也将在2018年上调。

  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将现行较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原则上三年至少一调,2017年较低工资标准继续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

  按照三年一调计划,广东较低工资标准2018年将进行调整。不过根据广东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较低工资标准增幅将降低,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川省人社厅2017年10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四川省较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目前,四川较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2015年7月发布的标准。

  据合肥晚报报道,2月8日,安徽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2018年的工作安排,提出适时提高较低工资标准。

  根据《较低工资规定》,较低工资标准每两年可调整一次,除上述11省市之外的20省市中,仅河北、海南、重庆3省市2017年未调整较低工资标准,其它各省市2018年是否调整还有待各地政府公布。

  较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这一标准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依照《劳动法》和《较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较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较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各地规定不尽一致。

  如上述已上调2018年较低工资标准的8省市中,上海明确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较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江西调整后的月较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云南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不包含“五险一金”的较低工资标准,其 “含金量”更高。因为用人单位需要另行支付,对于劳动者来说,拿到手的工资也就更多。

  较低工资标准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会将较低工资标准同单位的标准工资相混淆。对此,广西省人社厅指出,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较低工资内,或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较低工资的内涵,都是违反较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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